江苏医药职业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发稿时间:2022-12-07浏览次数:744

苏医学〔2022〕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农村定向培养医学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直招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和受助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学生,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我校学生登录全国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二级学院。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贷款证明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二级学院主动联系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送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初审。二级学院初审无误后,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连同汇总表一起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五)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对二级学院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学生申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二级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二级学院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初审。二级学院初审无误后,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连同汇总表一起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八条  办法由学生工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