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医学〔2022〕41号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300-4300元范围内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学校在当年教育部划拨给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后,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和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发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二)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二级学院依据该同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初审,并拟定其受资助等级,由学院汇总盖章,统一上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各二级学院申报的助学金的名单,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及学生在校表现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11 月10日前,学生工作处将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学校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八条 学校每年春学期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进行微调,春学期国家助学金资助额度也进行微调,原则上只升不降。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在国家助学金发放期间,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中途休学、停学、退学、毕业或应征入伍,发放资格随之取消。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