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医药职业学院国家奖励志学金管理办法

发稿时间:2022-12-07浏览次数:621

苏医学〔2022〕40号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八)测评学年任意一门必修课、选修课考核成绩及格或不低于60分,且获得测评学年三等奖学金及以上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三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在当年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分配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后,学生工作处根据各二级学院二年级、三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发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二)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相关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初审合格后,在所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指导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需分管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签字(签名章),盖学院章。

(三)学生工作处汇总并审核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无误后报请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材料,于每年11月10日前,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学校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办法由学生工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