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医学〔2022〕39号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三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测评学年任意一门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核成绩及格或不低于60分,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班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体测要求: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四)其他申请条件: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评 审工作程序
(一)在当年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分配给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后,学生工作处根据各二级学院二年级、三年级学生人数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差额比例分配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在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的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二)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的相关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初审合格后,在所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指导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需分管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签字,盖学院章。
(三)学生工作处汇总并审核各二级学院申报的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无误后报请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并进行差额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报请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
(五)学生工作处将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材料,于每年10月20日前,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按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