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和学校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政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残疾生学费减免等。
第四条 学校财政安排的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分配名额,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分配名额,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资助面由教育部下拨预算名额确定,每生每年分为2300、3300、4300元三档资助。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学校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奖学金设特、一、二、三等及单项奖,奖学金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2000元、1000元、1800元、500元和200元。
(六)学校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每生每年分为1500和1000元两档资助。
(七)困难补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遇到的一些突发、临时、特定的经济困难时给予的一次性的帮助。困难补助包括绿色通道补助、毕业生求职补助、寒暑假走访困难生家庭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其它专项补助项目。
(八)学费减免。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符合国家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给予的学费减免。包括残疾生学费减免、建档立卡学生学费减免等。
(九)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劳务报酬为每岗每小时12元,每岗每月最高不超过260元,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十)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全日制在校学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校内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残疾生学费减免由中央财政承担;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困难补助、建档立卡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由学校财政承担。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校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六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各奖助项目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