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稿时间:2021-04-30浏览次数:895

部门、二级学院(部)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苏教办高函〔2021〕1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类型与数量

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

1.创新训练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校企合作基金项目类。2021年我校可推荐省级创新训练一般项目25,校企合作基金项目在坚持质量为先的前提下不设限额。鼓励各学院创新产学研协同育人机制,与企业合作设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企合作基金项目,由企业自主立项并资助,将产业最新需求和企业生产实际问题分解细化为具体项目或企业设置的开放性课题供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为产业发展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2.创业训练项目分为: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划分团队成员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二、申报基本条件

1.项目申请人为我校全日制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须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善于独立思考,具备基本的科研素质与能力。鼓励学生跨学校、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申报项目。项目主持人不超过2人,每个团队人数应控制在5人以内,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负责1项创新或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2.项目期限一般为一年(2021.6~2022.5),如确因研究需要可设为两年2021.6-2023.5),必须在项目主持人毕业前完成。如到期未能按时结项,需按相关规定办理延期或中止项目的手续。

3.每个项目至多2名指导教师,每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项(包括未结项)第一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省级重点项目指导教师必须具有),高职院校的指导教师职称要求可放宽到中级职称(比例应控制在25%以内)。指导教师负责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阅学生的研究结果等。

三、选题范围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不限学科专业,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方案可行,预期成果具有可考核性。学生可根据兴趣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题,选题范围为:有关教师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课题中的子项目;开放实验室、实训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发明、创作、设计等制作项目;产业最新需求和企业生产实际问题分解细化的具体项目或企业设置的开放性课题;校内外创业园地中的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结合科技创新的一切有待于创业实践的项目;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创业计划与职业规划创新项目;社会调查项目;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等。鼓励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选题,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鼓励开展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重点支持有技术化、商业化和产业化前景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四、有关说明

1.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深化“课赛研创”协同育人机制,切实将大创训练计划项目打造成我校大学生双创项目孵化平台,鼓励将大创训练计划项目立项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培育相结合,优先遴选推荐适合参加“互联网+”、“挑战杯”等双创大赛的项目立项。

2.项目申请人在项目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填写项目申报表(附件三,一式份),各二级学院(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院系推荐意见签字盖章,同时填报项目信息表(附件五),提交的项目申报表一份信息完整,另外三份指导教师栏目、导师推荐意见全部空白不填2021年5月12日前附件三、五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集中报送至学工处108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联系人:张芳邮箱:407256781@qq.com。

3.5月下旬学工处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立项。同时,学校从剩余项目中遴选若干项目作为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

4.所有推荐省级立项项目均需在“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平台”进行申报,有关平台填报要求和安排将另行通知。

学生工作处

2021年4月30日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苏教办高函〔2021〕1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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